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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BR>4.1.3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上表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米~30米,烟囱高度50米~80米,塔高度30米~50米;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同,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刀过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 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
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 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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