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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爆破安全评估
4.4.1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4.4.2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
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4.4.3 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4.4.4 安全评估人员资质及评估组,应符合下述规定:
4.4.4.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参加。
4.4.4.2 其他B级、C级和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进行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
程技术人员参加,安全评估由设计审批部门组织 。
4.4.4.3 评估组组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估连带责任由评估组织部门和组长承担。
4.5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4.5.1 各类A级爆破、B级硐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
4.5.2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4.5.3 爆破安全监理的内容:
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使用、领取和清退制度;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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