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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4.9.1 一般规定
4.9.1.1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待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4.9.1.2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4.9.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4.9.2 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4.9.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4.9.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4.9.2.3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应检测以下项目: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
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
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起爆网路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
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4.9.2.4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4.9.3 起爆器材加工
4.9.3.1 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4.9.3.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准拿一发雷管。
4.9.3.3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小于5cm。
4.9.3.4 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作用。
4.9.3.5 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插入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中。
4.9.3.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4.9.3.7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4.9.4 起爆方法
4.9.4.1 下列情况不应彩导火索起爆:
硐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竖井、倾角大于30度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4.9.4.2 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4.9.4.3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高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9.4.4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4.9.4.5 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4.9.4.6 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