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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盲炮处理
4.14.1 一般规定
4.14.4.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警戒区。
4.14.4.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
4.14.1.4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
4.14.1.5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有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1.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2.2.1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后,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2.2.2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中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4.14.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 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 可用本、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运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 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共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入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4.14.4.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采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14.4.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的做进一步处理。
4.14.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5.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验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4.14.5.2 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14.6 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6.1 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系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4.14.6.2 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下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4.14.6.3 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14.7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后进行诱爆。
4.14.8 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4.14.9 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0C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重新装药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