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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爆破效应监测
4.15.1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安全评估人员提出。
4.15.2 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及瓦斯等。
4.15.3 承担仲裁职责的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4.15.4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4.15.5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就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4.15.6 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监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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