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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 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 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5.2.8.3 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cm3~0.85/cm3;吸油率≥7%,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柴油:庆采用GB252—1994规定的适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 混制现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无居民区及铁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混制场地内应分类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 混制场地庆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 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合格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用其他杂物。
5.2.8.7 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 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入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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