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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警戒
5.2.13.1 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 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 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这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 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入口,应设立警戒岗位哨,在危险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的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 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内由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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