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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地下爆破
5.3.1 一般规定
5.3.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和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5.3.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 井下炸药库30m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务。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区。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 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1.9 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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