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苇湖梁电厂180m烟囱和两座90m冷却水塔成功爆破
 

 

 

        :


0371-65635303-802
0371-65635303-804

移动电话:


15617830772


监督电话:

17737718581

        :

0371-65635303-801

        :

郑州市红专路128

 

地下爆破之一般规定

5.3 地下爆破

5.3.1    一般规定

5.3.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和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5.3.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   井下炸药库30m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务。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区。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   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1.9   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版权所有: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8001725号    技术支持:企汇网网站建站专家 营业执照信息公示

公司信箱:xdbpcc@sohu.com    邮编:450008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